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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伯南律师

  • 所属律所: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210220081069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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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工街169号(大连市看守所正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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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请律师有用吗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4日 来源:大连刑事辩护律师
[导读]:  宋伯南律师,大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宋伯南,大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诉案件请律师有用吗

  一、公诉案件请律师有用吗

  如果经济上有能力,建议早一点委托律师。


  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只要当事人无论涉嫌什么罪,只要未经法院判决定罪,都不能称为罪犯,也就没有案底,所以请律师最好介入的时间是公安侦查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允放家属或亲属探望,只有律师可以见到当事人。


  并且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越早对案件的最终处理越有利。在侦查阶段,或者人一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委托律师介入最好。


  有律师的介入,可以更早的了解案情,因为他的口供还没有成形,律师可以提醒他怎么说,会告诉他哪些对他不利。


  再者,律师的介入,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没有律师的介入,大部分在侦查拘留阶段会受刑。如果有律师,可以告诉律师,律师可以为他申诉控告。


  所以,请律师是有用的。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可做

  1、律师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3、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


  5、向委托人解答有关侦查阶段的相关法律问题


  三、律师在审判阶段可做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3、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辩护词,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或从处量刑的辩护意见


  6、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一审判决书,告知委托人一审判决情况。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


  7、向委托人和被告人家属客观解答有关案件一审的法律问题


  为您整理的公诉案件请律师有用吗的相关内容。综上,请律师是有用的,有律师的介入,可以更早的了解案情,因为他的口供还没有成形,律师可以提醒他怎么说,会告诉他哪些对他不利。希望我的文章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哪些?

  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可分为实体条件、政策条件和程序条件。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起诉。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程序包含下列活动: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2.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材料。根据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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